【租海领航】融资租赁业务联合租赁模式的法律架构及风险管理浅析

2025-05-16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联合租赁作为一种业务创新模式,其法律架构设计与风险控制机制直接影响到交易合规性及资产安全性。本文结合当前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现的联合租赁业务模式,探讨其基本定义、操作模式、业务风险及防控建议,为展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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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 合 租 赁 定 义

FIRE FIGHTING

联合租赁是两家或以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各家租赁公司主要按照各自所提供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在监管及法律层面的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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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层   面

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年10月发布的《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明确“本公约所称‘联合租赁’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基于相同租赁条件,依据同一租赁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投资比例,共同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业务。”

商务部2013年《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将联合租赁列为合法业务形式之一,允许采取该模式开展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融资租赁行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按约定享有租赁物份额以及其他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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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层   面

从法律层面来看,虽对联合租赁尚无明确的定义及标准,但并不禁止联合租赁,采取联合租赁方式并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也进一步证实了前述观点,均认为只要满足了融资租赁的要件,且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认可联合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操 作 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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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两家或以上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存在三种模式:按份出资模式、资产管理模式以及项目公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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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份 出 资 模 式

两个及以上出租人共同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内约定出资比例、租赁物共有、风险分担、收益分配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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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管 理 模 式

两个及以上出租人共同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一方作为主出租人出资,其他方作为联合出租人仅作为资产管理方出现并不出资,也不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此外,出租人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资产管理方案及管理费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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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公 司 模 式

两个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SPV),由该项目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单一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质通过法人隔离实现风险资产出表。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股东协议约定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融资安排和利润分配等事宜。

三种模式的主要对比如下:

对   比

按份出资模式

资产管理模式

项目公司模式

特   点

共同出资与按份有租赁物,风险及收益按比分担

适用于缺乏对特定租赁物业务了解的主出租人,由联合出租人管理及维护资产。

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并通过SPV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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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聚合与规模效应,突破单一公司资本限制,满足大额融资需求,尤其适用于飞机、船舶等高价值资产

出租人之间分工明确,各自发挥优势,提高资金及租赁物运营管理效率

SPV的独立法人地位隔离了母公司的经营风险;通过SPV结构可能实现税务递延或费用分摊

法律/监管风险

1.租赁物共有的份额权属争议风险;

1.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1.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时,需符合各自监管规定要求

2.   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引发出租人纠纷及权益实现纠纷等。

2.一方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或引发未按照监管规定管理租赁物风险。

2.股东之间协议条款不完善(如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退出条件等)易引发股东间争议,影响项目执行。

综上所述,严格来说,符合监管要求的联合租赁应属按份出资模式。若在资产管理模式中,管理资产的出租人也出资,应视为按份出资模式。下文将基于按份出资模式,探究联合租赁的主要风险及防控建议。

三、联合租赁主要风险及防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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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租赁物,权属不清晰的风险

两个及以上出租人在合同内约定按比例共有租赁物时,若权属证明文件(如发票、验收单据等)不清晰或未明确划分各自份额,可能引发所有权归属争议。此外,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厂商是否可以接受向多个出租人出具同一销售凭证/或对单一设备按比例开具发票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协商和确认。

相关法律规定:

联合租赁中各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及处分、租金债权权利符合《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关于共有的法律规定,不动产或动产可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系共有人按照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份额可明确划分;共同共有系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通常基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

在共有物的管理及处分方面,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各共有人均有权管理共有物。针对共有物转让、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等处分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防控建议:

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实施联合租赁时,操作建议如下:

1.在租赁合同内明确约定按份共有的比例,并在中登网进行明确登记。

2.在租赁合同内明确约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管理、处置方式及行权顺序(条件)。

3.关注特殊租赁物的登记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租赁物,登记为对抗效力,非物权效力。动产物权变动效力依然根据民法典规定交付转移。

4.直租模式下,与供应商确认发票可按份额向各出租人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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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权益实现发生纠纷风险

联合租赁中,各出租人按照约定享有权益、承担义务。如果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可能出现某一出租人未按约定出资或干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其他出租人难以直接追偿,而发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影响合作的持续性;此外,承租人违约时,如未就维权顺序、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则可能出现一方出租人对租金进行追偿、或采取救济措施时,其他出租人与其意见向左,出租人落实救济措施落地可能会受到限制,影响救济的及时性及救济效果。

风险防控建议:

1.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承租人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租人支付租金后,租金以及风险的分摊比例和具体分摊的时间等细节问题,避免出租人内部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2.明确约定“主出租人”可代其他出租人行使作为出租人的权利时,一旦出现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之间无需再形成合意,即可以对租金进行追偿或采取违约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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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租赁物再融资风险

某一出租人将其所拥有的融资租赁资产(包括租赁物部分产权及融资租赁应收款)在银行进行资产转让、抵质押以获取再融资时,可能因租赁物权属受限损害其他出租人的权益。

风险防控建议:

融资租赁合同或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内,各出租人就租赁物抵押或再融资等事项、程序等进行详细约定。此外,如果一方用租赁物抵押再融资,另一方权益受损,可要求再融资一方提供相关补偿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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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法律合规风险

在按份出资模式中,若一方出租人仅出资但不管理租赁物,或不共有租赁物所有权,或存在收益保本设定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联合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存在部分无效的风险;出租人之间的合作可能被认定为资金拆借的法律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基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各出租人仍需按照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进行融资融物及租赁物的管理:

1.出租人需存在与承租人开展业务合作,办理符合融资租赁业务的要件;

2.出租人对租赁物等存在相关的管理行为,非仅为资金提供方。

四、典型业务场景及发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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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开展联合租赁,例如2021年,平安租赁与沃尔沃旗下思享驾融资租赁公司联合推出汽车联合租赁产品,其中平安租赁出资99%,思享驾出资1%;平安租赁负责资金和风控,思享驾负责渠道管理和客户服务。双方独立审批、互不兜底,按出资比例共享收益。

在操作方面

一是双方打通业务系统,实现客户需求收集、风控审核、合同签署等环节的一体化操作,以系统化、数据化管控同时防控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二是车辆所有权暂归平安租赁,抵押登记后由思享驾代管,合同期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至客户名下,平安租赁在租赁物所有权方面规避了全部法律合规风险。

业务展望:

面对监管趋紧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预计会有更多资金规模较小且人力资源相对有限的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联合租赁业务模式开展合作,共享资金及项目资源,以期在融资租赁产业转型大潮中,获得发展机会。基于此,建议各融资租赁公司在运用联合租赁模式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自身优势及定位,找到具备相关行业资产管理经验、资源渠道的联合出租方。

二是在融资租赁合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内明确约定双方的出资比例、风险分担、收益分配模式;此外约定对租赁物资产的管理方式,确定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方式。

三是规范操作流程,对授信审批、合同签署、资金投放、租后管理等重点环节确保针对联合租赁模式具有相应的管控方案及反馈机制。

四是合理确定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评估该业务模式下的损失概率,制定预案,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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