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海领航】融资租赁业务中适格租赁物识别与风险应对

2025-04-22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适格性”,即是否符合法律和实务要求,是交易合法有效的基础。若租赁物不符合“适格性”要求,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财务及实务风险,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和合同效力,导致交易从“融资租赁”变为“借贷”,甚至引发合同无效、权属争议及监管处罚。为规避风险,出租人需在交易前对租赁物的合法性、权属、价值及行业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以下是适格租赁物类型与租赁物不适格可能引发的后果及风险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适格标准质

适格的租赁物需同时满足合法性、权属清晰、实用性、可转让性等要求。实务中,建议结合具体交易结构、行业特点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评估机构,以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1.合法性。租赁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不存在禁止性限制的财产。

例如:不得是走私物品、赃物或其他非法所得;不得是国家限制交易或需特殊许可的物品(如文物、枪支弹药等)。

2.权属清晰。出租人需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等)。承租人需对租赁物有合法使用权(如直接租赁中,承租人指定购买标的物时需有权选择)。

3.可转让性。租赁物应具有可转让性,能够通过交付或登记完成所有权转移。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可能被排除在融资租赁标的物之外,需具体参考当地法律。

二、实务层面的适格标准

1.经济实用性。租赁物应具备实际使用价值,能够通过经营产生收益,例如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落后、无法正常使用或已被淘汰的物品不适合作为租赁物。

2.确定性与特定化。租赁物的描述需具体明确,包括品牌、型号、数量、规格等,避免因模糊描述导致权属争议。

例如:“某品牌某型号挖掘机(序列号XXX)”比“一台挖掘机”更符合要求。参考案例:安徽高院(2020)皖民终571号判决认为:出租人不仅不持有案涉租赁物购买发票原件,也不持有复印件,无法证实其购买人身份;就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在央行征信中心办理的《动产权属统一初始登记》中载明的拟租赁资产只有型号和名称,无机身号,不具有特定性、唯一性、一一对应性;依据出租人在另案中提供的《资产清单》,出租人在2018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部分租赁物A和B仍在租期内,出租人再次从出卖人处购买前述租赁物,自相矛盾。

3.可折旧性。租赁物应具有物理损耗或技术折旧特性,其价值会随时间推移而减少,便于租金计算和残值处理。永久性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或价值恒定的物品(如黄金)可能不适格。

4.风险可控性。租赁物需具备可识别、可监控的风险管理特征,例如可通过GPS定位、定期检查等方式控制灭失或损毁风险。

5.非消耗品。不能是易耗品(如原材料、燃料),否则无法实现“融物”属性。

参考案例:常州中院(2018)苏04民申209号判决认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螺纹钢属于一次性消耗品,无法反复使用,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建筑设备的购置时间较早,存在贬值的问题,协议价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另外,本案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并实际交付证据不足,故双方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不具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质。

6.真实存在。不得虚构租赁物或以虚假交易掩盖借贷关系。

参考案例:(2020)皖民终571号案中安徽高院认为,拟租赁资产只有型号和名称,不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且部分租赁物此前已在其他案件中进行融资租赁,故该案涉及虚构租赁物情形。

7.与租金匹配。租赁物价值应与租金总额合理对应,避免高估或低估。

三、租赁物的类型

(一)动产类租赁物

如医疗器械、飞机、船舶等需特殊资质或监管的物品,需确保符合行业准入要求。

1.生产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生产线、仪器仪表等,需具备可折旧性和明确所有权。

示例:工厂机床、印刷设备、医疗设备等。

2.交通运输工具。需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权属清晰。

示例:汽车、船舶、飞机、工程车辆(如挖掘机、起重机)等。

3.计算机及电子设备。需满足技术折旧要求,且价值可合理评估。

示例:服务器、计算机硬件、专业电子设备(如医疗影像设备)。

4.农业机械。农用设备需符合农业生产用途,权属明确。

示例:拖拉机、收割机、灌溉设备等。

5.其他动产。

示例: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工程机械(叉车、推土机)等。

(二)不动产类租赁物

部分国家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如商业地产),但需符合当地法律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且可能涉及不动产登记和税费问题。

1.商业地产。需符合不动产登记制度,部分地区允许以租金收益权作为租赁标的

示例:商铺、写字楼、酒店等。

2.工业厂房。需具备合法产权证明,且符合规划用途。

示例:工厂车间、仓库等。

3.特殊不动产。

示例:通信基站、塔吊、输电设施等需特定设施使用权的不动产。

参考案例: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75号认为,本案融资租赁标的物具备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亦不存在仅有资金空转的情形,原审判决以履盖全厂区的电网、煤气管网、自来水管网已于2012年即开始使用,且不是独立的可分割物,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为由,否定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不妥。

(三)权利类租赁物(需符合特殊规定)

知识产权、软件等无形资产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被认可,但需明确权属和许可使用方式。

1.知识产权。部分司法实践认可专利权、商标权等作为租赁物,但需明确权属和许可方式。

2.收费权或收益权。需基于合法基础资产(如高速公路收费权、电站电费收益权)。注意此类租赁可能涉及复杂法律结构,需严格合规审查。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与适用》的指导下,司法实践的主流仍倾向于认为以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参考案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2019)0115民初13365号案中明确:“以著作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四)特殊行业设备

1.医疗设备。需符合医疗器械监管要求,部分设备需行政许可。

示例:CT机、核磁共振设备等。

2.航空器及船舶。需满足行业特殊资质(如适航证书、船舶登记)。

示例:民用飞机、货轮、客轮等。

3.能源设施。包括发电设备、输油管道等,需符合能源行业监管。

示例:风力发电机组、天然气管道等。

(五)其他类型

1.动物资产。如牲畜、种畜等,需符合生物资产管理和疫病风险控制要求。

示例:奶牛养殖场的种牛。

2.数字资产。实务中较少见,需明确法律定性(如数据存储设备、算力租赁)。注意:目前中国法律对虚拟资产(如加密货币)的适格性尚未明确支持。

(六)不适格租赁物的典型类型

以下类型通常被排除在融资租赁标的物之外:

1.消耗品。如原材料、燃料、办公耗材等(无法实现“融物”属性)。

2.禁止流通物。如文物、枪支弹药、走私物品等。

3.权利凭证。如股票、债券(需结合具体法律判断)。

4.不动产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参考案例:广州中院(2022)粤01民终22352号判决认为:涉案租赁物是一条名为海棠路的道路。依民法典第第254条第2款“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涉案租赁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即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涉案租赁物划拨给承租人属实,出租人也无法取得涉案租赁物的所有权,更无法将涉案租赁物变价抵偿。本院认为涉案《委托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四、风险类型提示

适格租赁物的核心在于其能否实现“融物”功能,并符合法律对融资租赁关系的界定。实务中需结合具体交易场景、行业特点及司法判例综合判断,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避免因租赁物不适格导致法律风险。以下是租赁物不适格可能引发的后果及风险分析:

(一)法律后果

1.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若租赁物不适格(如虚构标的物、标的物无实际价值或权属不清),法院可能认定交易“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后果: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双方权利义务需按借贷关系重新界定;出租人仅能主张本金及法定利息(可能低于合同约定利息),丧失“融物”相关权益;承租人可能以“合同无效”抗辩,拒绝支付租金。导致交易从“融资租赁”变为“借贷”,甚至引发合同无效、权属争议及监管处罚。

参考案例:案号(2018)津民初81号案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就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案涉在建工程)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出租人名下,不具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具备的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应按照借款关系处理。

2.物权无法设立或保护。租赁物若为不动产或需登记的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可能导致出租人丧失物权。后果: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如转卖、抵押)时,善意第三方可能取得所有权,出租人无法追索。

3.监管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若租赁物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交易的物品(如文物、枪支),可能触犯《刑法》或行政法规。后果:企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务风险

1.租金偿付纠纷。若租赁物价值虚高或无法产生预期收益(如技术淘汰设备),承租人可能以“租赁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拒付租金。后果:出租人需通过诉讼追讨租金,但可能因租赁物不适格导致诉求被驳回;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增加资金占用损失。

2.权属争议风险。若租赁物权属不清晰(如存在抵押、共有权争议),可能引发第三方主张权利。后果: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受阻(如被查封、扣押);出租人需承担权属瑕疵导致的赔偿责任。

3.保险与税务风险。不适格租赁物可能无法投保或税务处理不合规(如不动产租赁被误判为销售行为)。后果:保险理赔困难,损失无法弥补;税务机关可能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典型案例分析

1.虚构租赁物。

参考案例: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再89号判决认为: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往来,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其它法律关系之实。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第22层写字楼没有修建,建筑公司不可能在当时向出租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后再回租,且至今为止,双方都没有取得案涉第22层写字楼的所有权,建筑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承租和使用该房屋,故法律关系只有融资,没有融物,双方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以房抵款协议书》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合同中支付租金和逾期租金的约定实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性质。

2.租赁物为消耗品。

参考案例:天津二中院(2018)津02民初593号判决认为:在承租人通过融物而实现融资的过程中,融物应当是具备较长期使用功能的物,而非本案中涉及的大量作为消耗品的钢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3.不动产租赁未登记案例。

参考案例:北京高院(2017)京民初51号案认为: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为在建工程,该不动产未取得产权证书,也没有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仅有融资、没有租赁,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五、预防与应对措施

1.严格审查租赁物权属与价值。核实租赁物所有权证明、无权利负担(如抵押、查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租赁物市场价值及折旧率。

2.确保租赁物适格性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选择禁止流通物、消耗品或价值波动过大的资产;对特殊行业设备(如医疗器械、航空器)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

3.完善合同条款与法律风险控制。合同中明确租赁物描述(品牌、型号、序列号等)、交付方式及权属转移条件;约定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为规避风险,出租人需在交易前对租赁物的合法性、权属、价值及行业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若已发生争议,建议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

4.办理法律要求的登记手续。不动产、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需依法登记所有权或抵押权;留存租赁物交付凭证、定期检查记录等证据。

5.选择租赁物的关键考量。(1)法律合规性:是否符合《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的定义(需兼具“融资”与“融物”属性);(2)经济价值:租赁物需具备可评估、可折旧的特性,且能产生稳定收益;(3)风险可控性:权属清晰、易于监控(如安装GPS、定期检查);(4)行业特殊性:需符合行业准入和监管要求(如医疗、航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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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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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合伙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学士

社会兼职:

•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务导师

• 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长安区、汉台区人民法院、正和商事中心调解员

• 西安市、沣西科创中心、陕西微软中心、西安双创协会、陕西创客协会、培华学院创业导师

陕西资本市场法治法学会和西安公司金融法法学会、一带一路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民法学会理事

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财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审核专家

西安仲裁委员金融智库专家、西安金融棒棒糖法律顾问

西安律协、西安仲裁委、陕股交、秦农总行、广发银行、西安交大、西北政法特约讲师

编辑 |张小安   杨月明
校对 |岳   昕   李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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